面向21世纪的中国经济学
贺雪峰 罗兴佐
2006, 6(1): 62-69.
自农村改革以来,存在四种农田灌溉均衡:一是税费改革前,乡村组织以收取共同生产费的形式来组织农田灌溉的均衡;二是由村庄强人出面组织农户进行灌溉的均衡;三是既无乡村组织借重国家强制力,也无村庄强人借重私人暴力来抑制搭便车行为,从而形成的以微型水利灌溉为主的均衡;四是以村民小组或村为单位建立用水协会,组织农户灌溉的均衡。在当下中国,由于农民特殊的公正观,乡村组织退出农村公共物品供给领域后,农村很可能普遍出现第二或第三种均衡的糟糕局面。因此,农村公共物品供给,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,形成国家与村庄之间合作与互补的供给机制。